關稅及其對全球貿易的影響
2026年3月10日 – 關稅更新繼續影響全球貿易動態,對國際市場產生廣泛影響。了解正在變動的事態,以及貴企業可如何做好準備。
此頁包含:
最新關稅動態
以下是最新的關稅更新,重點介紹了正在進行的修正和不斷變化的貿易政策。
2026年2月20日,美國最高法院裁定《國際緊急經濟權力法案》(IEEPA) 不授權在 2025 年徵收緊急關稅。該裁決並未涉及退款問題。
本裁決不影響美國政府對美國進口商品徵繳的所有其他關稅,包括第 232 條和第 301 條關稅。
今天,白宮還根據第 122 條宣佈對全球商品加征 10% 關稅。
按照規定,UPS 將遵循美國海關和邊境保護局以及其他相關政府機關關於何時停止代表美國政府收取 IEEPA 關稅並收取任何新關稅的指示。目前尚未提供此類指示。
我們始終致力於幫助客戶應對貿易政策的變化,同時遵守所有政府監管條例。最新資訊請瀏覽 ups.com。
根據美國總統令,新關稅將適用於軟木、木材、某些軟墊木制傢俱、廚櫃和浴室盥洗台。適用於這些商品的修訂關稅擬分期遞增,初次生效日期為 2025年10月14日,並將於 2026年1月1日進一步提高。與歐盟和日本簽訂的國家級貿易協議對某些關稅設定了上限且仍將適用。隨著這一變化,150 個 HTS 編號將從 EO 14257(互惠關稅)附件 II 中刪除,並將新增到適用於木製品的第 232 條中。
計劃採用的關稅疊加順序如下:
- 如果木製品屬於第 232 條汽車/汽車零部件,則適用汽車/汽車零部件。
- 如果木製品屬於加州/墨西哥 IEEPA-芬太尼(EO 14289 第 2(b)–(c) 條),則第 232 條木製品將適用。
- 不受《行政令》第 14257 條規定的對等關稅約束;巴西《國際能源經濟政策法案》(《行政令》第 14323 條);印度(俄羅斯石油,《行政令》第 14329 條)
更多資訊請按一下此處。一旦美國海關和邊境保護局 (CBP) 提供適用於這些變化的最終檔案,我們將會提供更新。
自 2025年9月16日 起,美國進口的日本原產產品將面臨以下關稅。
IEEPA 對等關稅
- 最惠國 (MFN) 稅率大於或等於 15% 的日本產品將不會面臨額外的 IEEPA 對等關稅。
- 日本最惠國稅率低於 15% 的產品將面臨 15% 的 IEEPA 對等關稅。
第 232 條汽車和汽車零部件
- 最惠國稅率大於或等於 15% 的日本車及汽車零部件產品將不再徵收第 232 條附加關稅。
- 對於最惠國稅率低於 15% 的日本車及汽車零部件產品,將根據第 232 條款額外徵收 15% 的關稅。
如果產品屬於第 232 條汽車和/或汽車零部件關稅的徵稅對象,則 IEEPA 對等關稅不適用。更多資訊可在此處取得。
- US Customs and Border Patrol implemented systemic changes to identify de minimis shipments that violate regulations by exceeding $800 in aggregate value per importer/per day. Effective 2025年8月12日, once the $800 per importer/per day threshold has been met, all shipments are required to be entered as informal or formal entries, and the applicable duties and taxes will be due. More information is available here and here.
自 2025年8月1日起生效,美國從所有國家進口的半加工銅產品(如銅管、線、棒、板和管)以及銅密集型衍生產品(如管件、電纜、連接件和電氣元件)將面臨 50% 的關稅。更多資訊請點擊此處。
- 第 232 條銅關稅適用於產品中的銅成分;產品中的非銅成分仍需繳納對等關稅或其他適用關稅 - 這些關稅不疊加。
- 銅輸入材料(如銅礦石、精礦、鋶銅、陰極銅和陽極銅)和廢銅不受第 232 條或互惠關稅制約。
- 若產品受第 232 條汽車關稅制約,則不適用銅 232 關稅。
特朗普總統簽署了一項行政令,暫停對所有運往美國的低價值貨物(不到 800 美元)實行最低免稅限額豁免,自 2025年8月29日起生效。
- 所有進口到美國的貨物,無論其價值幾何、原產國、入境方式或進入美國的線路,在透過非郵政網絡運輸時均須繳納適用的美國關稅和稅款。
- 對於透過國際郵政系統運送的貨物,關稅將採用從價稅(基於有效關稅稅率)或從量稅(每件 80 至 200 美元,取決於原產國)來估算。
這些變更將於 2025年5月14日美東時間 0:01 生效。
對來自中國和香港的商品降低關稅 90 天
- 將對進口至美國的中國和香港原產商品徵收 30% 的關稅 90天,此稅率原為 145%。
中國原產商品的最低限度豁免仍處於取消狀態
- 對中國和香港原產商品的 90 天關稅稅率下調並未撤銷 5 月 2 日發布的終止中國和香港進口商品最低限度豁免的行政令。無論價值幾何,也無論以何途徑進入美國,中國大陸生產和香港生產的商品仍然不符合免稅入境條件。對於原產於其他國家的貨物,最低免稅限額豁免仍然有效。
已修改的郵遞貨件關稅
- 所有來自中國大陸和香港的郵件,無論其價值幾何,每個郵件將徵收 54%(原為 120%)的關稅或 100 美元的固定費用。原定於 6 月 2 日將每個郵件的統一收費提高至 200 美元的計劃已取消。
- 美國海關及邊境保護局 (CBP) 提供的詳細資訊確認,包含原產國為中國大陸和香港特別行政區產品的郵政網絡貨件不符合最低限度的資格,無論運自哪個國家。
- 美國 CBP 的《國際郵件承運人指南》文件已重點顯示關於該主題的相關聲明。
- 自 5月2日美國東部時間 0:01 起,所有價值低於 800 美元且含有進口到美國的中國和香港產品將不再符合享受最低限度豁免下的免稅待遇資格,現在必須以非正式或正式入境的方式報關。
- 請知悉,中國大陸和中國香港的產品現在需要繳納任何適用的關稅和稅款。
- 該通知還暫停了對價值超過 250 美元的應徵關稅商品的正式入境要求,現在允許對價值不超過 2,500 美元的合格產品採用非正式入境。此變更自 2025年4月30日星期三起生效。
- 自 5月2日美國東部時間 0:01 起,所有價值低於 800 美元且含有進口到美國的中國和香港產品將不再符合享受最低限度豁免下的免稅待遇資格,現在必須以非正式或正式入境的方式報關。
- 該通知還暫停了對價值超過 250 美元的應徵關稅商品的正式入境要求,現在允許對價值不超過 2,500 美元的合格產品採用非正式入境。此變更自 2025年4月30日星期三起生效。
- 2025年4月11日,美國宣布將與半導體、手機和其他電子產品相關的美國高技術產品分類(USHTS)中的某些標題和子標題排除在 IEEPA 對等關稅之外。
- 這些排除將追溯至 2025年4月5日,並將取消之前於 2025年4月2日通報中宣布的關稅。
- 這些標題和副標題仍受到 2025年2月宣布的 IEEPA 芬太尼關稅制約。
- 有關受影響的 HTSUS 標題和副標題的完整清單,請參閱 CSMS 64724565。
2025年4月9日,美國總統發布行政令,更新此前有關對等關稅的指令。
摘要:自 2025年4月10日起,除中國大陸、香港和澳門以外,所有貿易夥伴的關稅稅率均暫停並重新設定為 10%。目前,大多數來自中國內地、香港和澳門的商品均需繳納 125% 的額外從價關稅。
以下是有關這項關稅變動的要點:
4月10日起對中國原產貨物加徵關稅
- 4月9日,美國宣布提高對從中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和澳門特別行政區進口至美國的產品關稅稅率。
- 自 4月10日起,IEEPA 對中國大陸、香港特別行政區和澳門特別行政區產品的互惠關稅稅率將由之前公佈的 84% 調整為 125%。
- 這些關稅加上自 2025年2月 起實施的 IEEPA 關稅,導致美國進口的產品若原產國為中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或澳門,其總關稅稅率達 145%。
IEEPA 互惠關稅變更於 4月9日起對所有非中國/香港地區實施
- 4月9日,美國宣布對附件 1 中所列國家或地區的所有國別互惠關稅稅率暫停 90 天(原於 4月2日宣布)。
- 此項變動的例外是中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和澳門特別行政區,這些地區受到了上漲的互惠關稅。
- 暫停將於 4月10日美國東部時間 0:01 開始。
- 自 4月5日起生效的 10% 互惠關稅對於除中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加拿大和墨西哥以外的所有國家或地區依然有效。
- 加拿大和墨西哥仍僅需遵守 3 月 4 日實施的 25% IEEPA 關稅。
在現行適用的關稅稅率基礎上,所有原產於美國的商品將加徵 34% 的關稅。
現行保稅、減稅政策維持不變,新加徵的關稅不予豁免。
對 2025年4月10日北京時間 12 時 01 分前從起運地起運,並於 2025年4月10日北京時間 12 時 01 分至 2025年5月13日北京時間 24 時 00 分之間進口的貨物,不徵收本公告規定的加徵關稅。
隨著美國最近宣佈的互惠 IEEPA 關稅於美國東部時間 4月5日 0:01 生效,所有不符合最低限度關稅條件的貨物現在都需要增加指定的第 99 章 HTS 來分配適當的 IEEPA 關稅稅率。
這可能會導致額外的美國海關費用,因為在許多情況下,每批貨件都可能需要以正式入境類型入境。正式入境類型需要支付商品處理費(MPF),最低金額為 32.71 美元。有關美國海關入境類型要求的更多資訊,請參閱 19 CFR 143.21。
美國於 2025年4月2日宣布兩項行政令,詳細闡述了新的關稅並重新暫停針對中國商品的「最低限度豁免」待遇。
對等關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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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 2025年4月5日美東夏令時間 0:01 起,對從所有國家/地區進口到美國的商品徵收 10% 的關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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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 2025年4月9日起,將對與美國存在最大貿易逆差的其他國家/地區的貨物加徵更高的個別對等關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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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這項 IEPPA 命令,美國總統有權根據需要提高這些關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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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自加拿大和墨西哥的貨物仍受制於 IEEPA,該法案針對芬太尼及移民問題,因此不受本行政令影響。這意味著符合 USMCA 的貨物將繼續徵收 0% 的關稅,不符合 USMCA 的貨物將徵收 25% 的關稅,而不符合 USMCA 的能源和鉀堿將徵收 10% 的關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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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現有芬太尼/移民相關 IEEPA 命令終止,符合 USMCA 的商品將繼續獲享優惠待遇,而不符合 USMCA 的商品將適用 12% 的對等關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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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等關稅的例外情況包括:
- (1) 受 50 USC 1702(b) 管制的物品;
- (2) 已受第 232 條關稅管制的鋼鐵/鋁製品及汽車/汽車零件;
- (3) 銅、藥品、半導體及木材製品;
- (4) 未來可能受第 232 條關稅管制的所有物品;
- (5) 金條;以及
- (6) 能源和其他美國無法供應的特定礦物質。
最低免稅申報金額
- 自 2025年5月2日起,美國將恢復其先前的裁決,結束對低價中國商品進入美國的免稅入境。
須知事項:
- 因運力限制而留置在 UPS 設施的貨件如果在 2025年4月5日美東時間 0:01 之後抵達目的地國家,則仍需繳納附加關稅,除非該商品已在該時間之前申報進口供消費或從倉庫提出供消費。
- 通常,當主空運單 (MAWB) 與貨物關聯時(一般在貨物運途中可見),即可證明該貨物「已在裝貨港裝船或在運途中」。
- UPS 不會因進口或到貨延遲產生的附加關稅而自動免除代墊費用。然而,UPS 將逐一審查每件個案,並逐案評估其具體情形。
- 原產於中國或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貨物將根據美國原產地規則適用相應關稅,無論其從哪個國家/地區發運。例如,從澳洲運往美國的中國造貨物仍會視其為原產於中國。進口商應隨時準備提供原產地證明,因為美國海關可能隨時要求查驗原產地證明 (COO)。
- 非原產於中國或香港特別行政區,但經中國港口出口的貨物,根據美國原產地規則,不適用於這項行政令規定的關稅。只有源自中國或香港特別行政區的產品會受到影響,無論其出口路線如何。最低免稅申報金額將繼續適用於非原產於中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貨物。進口商應準備好提供貨物的原產國證明,因為美國海關可以隨時要求原產地證明 (COO)。
自 2025年4月2日起,任何國家直接或透過第三方購買委內瑞拉石油,進口到美國的所有商品都可能被徵收 25% 的關稅。
以下是有關這項關稅變動的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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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些關稅是對已就進口產品所徵關稅的補充,例如《國際經濟政策和經濟法案》、《第 232 條》、《第 301 條》等。
- 一旦徵收,該關稅將在該國最後一次進口委內瑞拉石油之後一年到期,或者在國務卿認為合適的更早日期到期。
- 如果對中國徵收這一關稅,也包括香港和澳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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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卿將與財政部長、商務部長、國土安全部長和美國貿易代表磋商,自行決定對哪些國家徵收關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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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行政令基於對委內瑞拉宣佈的國家緊急狀態,由於 Nicolás Maduro 政權的行動和政策所帶來的持續威脅,該緊急狀態一直持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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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行政令以現有制裁為基礎,包括第 13692 號、第 13808 號、第 13850 號和第 13884 號行政命令中規定的仍然有效的制裁。
我們正在密切關注局勢,以確保我們的供應鏈受到最小的影響。我們致力於隨時向您通報任何可能影響我們服務的變化。我們鼓勵所有客戶審查他們的供應鏈、評估潛在的成本影響,並確保遵守新法規。
如果您對這些變動如何影響您的進口有任何疑問,請聯絡您的 UPS 經紀代表,他將視需要商洽合規部門或 TAS。
2025年3月26日星期三,美國宣布從 0:01 4月3日 開始對所有進口到美國的汽車加征 25% 的關稅。這將包括客車和輕型卡車。
某些汽車零部件(發動機和發動機零件、變速箱和動力系統零件和電子零件)也需多繳 25% 的關稅。其他細節將於生效日期公布,並說明受此關稅變動影響到的具體零件。
自 2025年3月12日 起生效,美國政府將對所有鋼鐵和鋁進口貨物徵收 25% 的關稅。此舉旨在保護美國鋼鐵和鋁行業免受不公平貿易行為和全球產能過剩的影響。
以下是有關這項關稅變動的一些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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鋼鐵和鋁進口貨物關稅均設定為 25%。
- 這不僅適用於自 2018 年以來受第 232 條關稅影響的國家進口的鋼鐵和鋁,也適用於先前獲得豁免的國家,包括阿根廷、澳洲、巴西、加拿大、歐盟國家、日本、墨西哥、韓國、烏克蘭和英國。
- 從俄羅斯進口的鋁將被徵收 200% 的關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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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些關稅也適用於由鋼鐵和鋁製成的某些衍生品。有關這些分類的完整清單,請查看有關進口鋁和鋼鐵的《聯邦公報》。除非這些衍生品是在美國熔煉和澆鑄的鋼,或是在美國冶煉和鑄造的鋁,否則均要徵收關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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鋼鐵和鋁製品(分類於 HTS 第 72、73 和 76 章中的商品)及其衍生品的進口商必須提供熔煉/澆鑄(鋼)的國家和冶煉/鑄造(鋁)的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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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BP 將要求在入境單的第二行中申報任何鋼鐵或鋁材的價值和重量。
- 如果鋼製衍生品不屬於協調關稅表 (HTS) 第 73 章的適用範圍,則關稅僅適用於鋼鐵成分。
- 如果鋁製衍生品不屬於 HTS 第 76 章的適用範圍,則關稅僅適用於鋁成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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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自美國東部時間 2025年2月10日 23:59 起,不會因美國產量不足而批准或續簽任何新產品除外條款。
- 既有的除外條款將持續有效,直至到期日或直至除外的產品數量用盡(以先發生者為準)。
- 所有一般批准的除外條款 (GAE) 將於 2025年3月12日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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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進口到對外貿易區(FTZ)且受新關稅影響的商品,必須在 FTZ 內將其指定為「特權外貿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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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企圖錯誤分類鋼鐵或鋁進口貨物以逃避關稅的行為,都將受到法律規定的最高金額罰款,並且不會酌情考慮減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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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新方案,鋼鐵和鋁進口貨物關稅將不再享受退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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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您對這些變化如何影響您的進口有任何疑問,請聯絡我們的合規團隊以尋求進一步協助。
加拿大和墨西哥關稅 – 2025年3月4日
- 自 2025年3月4日起,所有原產於加拿大和墨西哥的貨物都將加徵 25% 的關稅。
- 來自加拿大的能源資源(石油、天然氣和電力)需多繳納 10% 的關稅。
- 這些加徵的關稅原定於 2 月 4 日生效,但因談判而延後了一個月。
- 最低免稅申報金額將一直生效,直至商務部長通知總統已建立適當的系統來全面和迅速地處理和收取適用於 2 月 1 日行政令的關稅收入。
中國與香港關稅 – 2025年3月4日
- 自 2025年3月4日起,所有原產於中國/香港而進口到美國的產品都將被多徵 10% 的關稅。
- 這一增幅將適用於任何現有關稅(包括 2 月 4 日生效的關稅)。
- 最低免稅申報金額將一直生效,直至商務部長通知總統已建立適當的系統來全面和迅速地處理和收取適用於 2 月 1 日行政令的關稅收入。
加拿大最低免稅申報金額更新 – 2025年3月2日
- 2025年3月2日公布了對 2025年2月1日第 14193 號行政令的修訂,該令涉及原產國為加拿大的貨物,並於 2025年2月3日進行了進一步修訂。
- 更新後的修正案規定,所有原產於加拿大的產品均可獲享最低免稅申報金額待遇。不過,這一修正案進一步規定,一旦商務部長通知總統已建立適當的系統來全面和迅速地處理和收取適用於 2 月 1 日行政令的關稅收入,這些最低免稅申報金額豁免則不再適用。
墨西哥最低免稅申報金額更新 – 2025年3月2日
- 2025年3月2日公布了對 2025年2月1日第 14194 號行政令的修訂,該令涉及原產國為墨西哥的貨物,並於 2025年2月3日進行了進一步修訂。
- 更新後的修正案規定,所有原產於墨西哥的產品均可獲享最低免稅申報金額待遇。不過,這一修正案進一步規定,一旦商務部長通知總統已建立適當的系統來全面和迅速地處理和收取適用於 2 月 1 日行政令的關稅收入,這些最低免稅申報金額豁免則不再適用。
週五的一項行政命令暫時恢復對來自中國的小包裹的最低限度貿易豁免。然而,一旦商務部長通知總統已建立好高效處理和徵收這些商品關稅收入的系統,此項豁免將會終止。
截至目前,根據 2 月 7 日對影響中國關稅的命令修訂,對來自中國和香港的合條件商品的最低限度關稅仍然有效,直到商務部長確認已準備好適當的關稅徵收系統為止。
2025年2月1日,美國政府發布三項行政令,影響對加拿大、墨西哥和中國進口貨物的關稅。以下變更於 2025年2月4日美國東部時間 0:01 生效:
中國及香港關稅(生效日期 2025年2月4日)
- 所有來自中國和香港的商品均需繳納附加 10%的關稅。
- 最低限度待遇被暫停,這意味著所有貨物——無論價值多少——都需繳納適用的關稅。
- 第 321 條(美國最低限度)豁免不再適用於中國或香港商品。
- 對於此類貨物的最低限度入境和清關請求將被拒絕。
加拿大和墨西哥關稅(目前暫停至三月)
- 最初,所有來自加拿大和墨西哥的商品將加徵 25% 的關稅。
- 來自加拿大的能源資源(石油、天然氣和電力)需繳納 10% 的關稅。
- 自 2025年2月3日起,這些關稅已暫停至少 30 天,有待繼續談判。
免責聲明: 本文件僅供參考。它不構成法律或專業建議。本文所含資訊是從政府、行業和其他公共來源獲得而有可能變動,且尚未經過 UPS 的獨立驗證並且可能會變動。接收方全權負責確定此處提供的任何資訊的可用性。在接收方根據這些資訊行事之前,接收方應尋求專業建議,了解這些資訊對接收方具體情況的適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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