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税政策及其对全球贸易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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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8月 – 关税变化持续影响全球贸易格局,对国际市场带来广泛影响。了解有哪些变动,以及您的企业应如何做好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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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发运货件

Upcoming Customs Compliance Changes: What US Importers Need to Know

On 2026年6月3日, Executive Order (EO) 14411, Strengthening Customs Enforcement, was issued, directing US Customs and Border Protection (CBP) to enhance enforcement efforts aimed at duty evasion and noncompliance with supply chain regulations. The Executive Order requires CBP to develop and implement new regulations, policies and processes within 180 days of issuance.

What Is Executive Order 14411?

What Is Executive Order 14411?

Executive Order 14411 directs US Customs and Border Protection (CBP) to strengthen customs enforcement through new regulations, policies and processes.

Many of the anticipated changes are expected to focus on Importers of Record (IORs), particularly Non-Resident Importers (NRIs) acting as the IOR for US import shipments.

As implementation efforts continue, CBP is expected to increase oversight and establish additional requirements for importers. Final implementation details and timelines have not yet been announced.

Potential Changes for US Importers

What Changes Could Be Introduced?

According to the White House Fact Sheet, potential changes may include:

CBP has not yet released final requirements or implementation timelines.

How to Prepare

How Can Importers Prepare?

While complete details have not yet been released, UPS Brokerage Compliance recommends that Non-Resident Importers begin organizing information that may be required under future standards.

This information may include:

Being prepared may help importers respond more efficiently as additional requirements are announced.

Latest Updates from CBP

Latest Updates from CBP

CBP has begun implementing elements of Executive Order 14411.

On 2026年8月19日, US Customs published Federal Register Notice 2026-16911 addressing the accuracy of Importer of Record data submitted to CBP. This notice applies to both Non-Resident Importers and US-resident Importers of Record and represents one of the first announced implementation steps related to Executive Order 14411.

UPS Brokerage Compliance continues to monitor CBP announcements, Cargo Systems Messaging Service (CSMS) notices and other agency communications and will provide updates as additional guidance becomes available.

免责声明: Details are based on information available at the time of publication and are subject to change pending further government actions and guidance. UPS will continue to monitor developments and provide updates as new information becomes available.

近期关税政策变化

参见以下近期关税更新,重点介绍正在进行的修订和不断变化的贸易政策。如需了解申请符合条件的 IEEPA 关税退税的相关信息,请查阅我们的《IEEPA关税退税流程》文章。

CBP 对指定加拿大货物实施附加关税 – 2026年8月24日
自 2026年8月22日起,美国根据《1930 年关税法》第 338 条,对来自加拿大的部分产品额外加征 50% 的关税。此次新关税适用于相关指令中列明的特定加拿大商品,具体范围请参阅 CBP 指引中所附的相应命令(链接见此处)。
如需了解更多信息,请查阅第 338 条关税简报
美国海关与边境保护局 IEEPA 退款更新 – 2026年4月14日
美国海关与边境保护局 (CBP) 将正式推出报关统一管理与处理系统 (CAPE) 平台,供备案进口商 (IOR) 开始提交《国际紧急经济权力法》(IEEPA) 关税退款申请。CBP 将分阶段处理申请,并向备案进口商发放 IEEPA 关税退款。第一阶段仅涵盖由 CBP 在过去 80 天内完成清算的 IEEPA 报关记录退款申请,适用时间范围为 1 月 30 日至 2026年4月19日。在 UPS 担任备案进口商 (IOR) 的情况下,我们将代表客户向 CBP 提交并领取 IEEPA 关税退款。目前,UPS 仅能提供符合第一阶段退款资格货件的相关信息。根据 CBP 说明,这些退款预计将在申请提交后 60 至 90 天内发放(部分情况可能需要更长时间)。在收到 CBP 发放的退款资金后,我们已建立相应流程,将退款返还给实际付款方。有关 IEEPA 退款流程的更多信息,请访问 CBP IEEPA Refund 网页。
美国海关与边境保护局 (CBP) 发布关于铝、钢和铜关税的最新指引 – 2026年4月3日
自 2026年4月6日之日起,来自所有国家的部分进口至美国的铝、钢及铜产品及其衍生品,将被加征“232 条款”关税。相关关税税率范围为 10% 至 50%。更多信息可在此处查看。
美国国际贸易法院暂停执行其要求美国海关与边境保护局 (CBP) 开始退还 IEEPA 关税的命令 – 2026年3月6日
美国国际贸易法院已暂停执行其 2026年3月4日命令中关于立即履行的要求;该命令原本要求 CBP 向进口商退还依据《国际紧急经济权力法》(IEEPA) 征收的关税。不过,进口商依法享有获得退款的权利并未被撤销。此次暂停执行是在 CBP 提交声明后作出的。声明指出,由于相关报关记录数量庞大,以及在操作层面处理退款所面临的挑战,该机构目前无法立即执行该命令。根据该声明,CBP 正在评估通过其 Automated Commercial Environment (ACE) 系统以电子方式发放 IEEPA 关税退款的方案,并计划在约 45 天内完成相关系统准备工作。更多信息可在此处查看。
美国海关与边境保护局就第 122 条关税及最低限度豁免暂停政策发布指导意见 – 2026年2月23日

根据第 122 条关税政策,自 2026年2月24日起,美国对所有国家的进口商品统一加征 10% 的关税。但是也存在几项豁免情形,例如符合美墨加协定认证的商品。更多信息可在此处查看。

美国海关与边境保护局将继续暂停对各国的最低限度进口豁免。美国最高法院对《国际紧急经济权力法》(IEEPA) 的裁决不影响该项暂停措施。所有货件,无论其价值高低或原产国别,均须依法缴纳所有相应关税。更多信息可在此处查看。

美国海关与边境保护局就终止《国际紧急经济权力法》(IEEPA) 关税征收发布指导意见 – 2026年2月23日
根据美国海关与边境保护局的指引,对于在美国东部时间2026年2月24日当天及0:00之后申报进口的货物,UPS 将停止代收《国际紧急经济权力法》项下的关税。更多信息可在此处查看。
美国最高法院裁定,《国际紧急经济权力法》(IEEPA) 并未授权 2025 年紧急关税的征收 – 2026年2月20日

2026年2月20日,美国最高法院裁定,《国际紧急经济权力法》(IEEPA) 并未授权 2025 年实施的紧急关税。该裁决未涉及关税退还的相关事宜。

所有其他由美国政府征收并缴纳的进口商品关税(包括根据第 232 条款和第 301 条款征收的关税)均不受此次裁决的影响。

同日,白宫亦宣布依据第 122 条款,对所有进口商品额外加征 10% 的关税。

根据要求,UPS 将遵循美国海关与边境保护局及其他相关政府部门的指引,明确何时停止代表美国政府征收《国际紧急经济权力法》(IEEPA) 项下的关税,以及何时开始征收任何新增的关税。目前尚未收到此类具体指引。

我们始终致力于在遵守所有政府法规的前提下,协助客户应对贸易政策的变化。若要了解最新信息,请访问 ups.com。

美国海关与边境保护局发布关于取消对印度原产产品加征关税的指引 – 2026年2月9日
自 2026年2月7日起,美国自印度进口的原产产品将不再适用此前于 2025年8月7日实施的、针对与俄罗斯石油相关交易而加征的 25%《国际紧急经济权力法》(IEEPA) 关税。更多信息可在此处查看。
美国宣布对部分先进半导体及衍生产品加征 25% 关税 – 2026年1月14日
根据《美国贸易扩展法》第 232 条规定,自 2026年1月15日起,对用于先进人工智能计算领域的高性能半导体及其衍生产品的部分美国进口商品,将加征 25% 的额外关税。所涉产品范围经严格界定,清单条目明确。此项新关税将适用于符合特定总处理性能 (TPP) 与 DRAM 带宽标准的半导体及衍生产品。而为美国基础设施建设及发展目的而进口的芯片将获得豁免。基于用途的豁免申请需提供所规定的证明文件。更多详细信息及完整的豁免清单可在此处查询获取。
加拿大宣布对钢制品衍生产品加征 25% 附加关税 – 2025年12月24日
自 2025年12月26日起,加拿大将对进口的特定钢制品衍生产品加征 25% 的关税。该项关税主要针对商业用途的货物,涵盖紧固件、线材、网材、链条及结构构件等品类。此项附加关税将按货物的关税价值计征,且不论货物原产地一律适用。符合《美墨加协定》资格标准的货物可享受关税豁免。更多信息可在此处查看。
美国海关和边境保护局 (CBP) 发布美瑞列三方贸易协定指引 – 2025年12月17日
美国海关已就美瑞列三方贸易协定发布实施细则,该协定将对《国际紧急经济权力法》(IEEPA) 框架下的对等关税产生影响。该贸易协定依据最惠国税率设定了《国际紧急经济权力法》框架下的对等关税。此外,部分飞机、航空器材及农产品可免于适用《国际紧急经济权力法》框架下的对等关税。上述政策调整可追溯适用于 2025年11月14日前已申报入关的消费类产品。更多信息可在此处查看。
美国海关与边境保护局 (CBP) 就免于《国际紧急经济权力法》(IEEPA) 互惠关税的农产品发布指导 – 2025年11月14日
自 2025年11月13日起,某些农产品免除 IEEPA 互惠关税。此处提供产品列表及其各自的海关税则号 (HTS)。
美国海关与边境保护局 (CBP) 发布关于中重型车辆及零部件的进口关税指南 – 2025年10月29日
自 2025年11月1日起,美国对进口的中重型车辆(如卡车)及零部件加征 “232 条款”关税,税率依据产品原产国及分类,介于 10% 至 25% 之间。符合《美墨加协定》 (USMCA) 资格的商品或可享受关税豁免。更多详细信息请参见此处。
关于中重型车辆及零部件进口关税调整公告 – 2025年10月20日
自 2025年11月1日起,美国进口的中型和重型车辆(如卡车)及其零部件将面临新的第 232 条关税。关税范围为 10% - 25%,具体取决于产品的原产地和分类。符合《美墨加协定》(USMCA) 原产资格的货物可能免于征收这些关税。而在日本、欧盟和英国生产的中重型车辆及零部件,也可能根据现有贸易协定享受关税优惠。更多信息可在此处和此处查看。
CBP 提供关于木材、木料和衍生产品关税的指南 – 2025年10月14日
自 2025年10月14日起,美国进口的木材、木料及其衍生产品将需遵守新的 232 条款关税。关税范围为 10% 至 25%,具体取决于原产地和分类。符合 USMCA 资格的货物不能免除此关税。更多信息可在此处查看。
在政府关门期间,美国海关与边境保护局 (CBP) 将不提供退款 – 2025年10月7日
在政府关门或“资金中断”期间,美国海关与边境保护局无法提供退款或任何涉及从财政部领取支票的付款。这包括退税申请付款、抗议以及汇总申报后修正。UPS 将继续处理退税申请、抗议和汇总申报后修正。虽然处理工作将继续进行,但付款可能会延迟,直到联邦资金恢复为止。
关于第 232 条木制品关税的总统公告 – 2025年9月29日

根据美国总统的命令,新关税将适用于软木、木材、部分软包木制家具、厨房橱柜和浴室梳妆台。这些商品的修订关税拟分阶段提高,初始生效日期为2025年10月14日,并将在 2026年1月1日进一步上调。与欧盟和日本的国家级贸易协定中对某些关税设定的上限仍将适用。随着这一变动,150 个 HTS 编码将从行政命令 14257(互惠关税)的附件 II 中移除,并将被纳入第 232 条木制品类别。

关税的叠加顺序拟按以下方式适用:

  • 如果木制品属于第 232 条汽车/汽车零部件范畴,将适用汽车/零部件关税。
  • 如果木制品属于加/墨 IEEPA–芬太尼(行政命令 14289 第 2(b)–(c)节),则适用第 232 条木制品关税。
  • 不适用于行政命令 14257 下的互惠关税;巴西 IEEPA(行政命令 14323);印度(俄罗斯石油,行政命令 14329)。

若要获取更多信息,请点击此处。一旦美国海关与边境保护局 (CBP) 提供了这些变更的最终文件,我们将提供更新。

关于修改美国进口互惠关税豁免范围的行政命令 – 2025年9月5日
美国政府发布了一项行政命令,修改了免于互惠关税的商品类型,其中新增了与金银相关的物品、关键矿产以及部分医药产品。更新后的清单可在此处第 1 至 37 页找到。
关于实施《美日贸易协定》的行政命令 – 2025年9月4日
美国政府发布了一项关于实施《美日贸易协定》的行政命令。美国大多数日本原产进口产品将面临 15% 的 IEEPA 关税,该关税包含最惠国 (MFN) 税率。一般来说,如果某产品的最惠国税率低于 15%,则适用 15% 的 IEEPA 关税。如果高于 15%,则适用最惠国税率。协议还包括针对特定行业的关税税率及某些产品的豁免。本协议自 2025年8月7日起追溯生效。更多信息可在此处查看。
美国海关与边境保护局 (CBP) 发布关于印度原产产品加征关税的指南 – 2025年8月25日
自 2025年8月27日起,美国进口的印度原产产品将被加征额外 25% 的关税。这是在现行《国际紧急经济权力法案》(IEPPA) 25% 对等关税税率基础上额外加征的税额。部分情况除外。更多信息可在此处查看。
美国海关与边境保护局 (CBP) 扩大了需征收关税的铝和钢衍生产品范围 – 2025年8月15日
美国海关与边境保护局新增了部分钢铁和铝制衍生产品,将适用“第 232 条款”关税,自 2025年8月18日起执行。更多详情及新增铝制衍生产品的完整清单请点击此处查看,新增钢铁衍生产品清单请点击此处查看。
美国海关与边境保护局 (CBP) 实施关于低价值免税政策的新变化 – 2025年8月12日
  • 美国海关与边境保护局 (CBP) 已实施系统性变革,旨在识别违反规定的低价值免税(即同一进口商单日累计价值超过 800 美元)货件。新规于 2025年8月12日生效后,一旦单日同一进口商的货值达到 800 美元门槛,所有后续货件均须以非正式或正式报关方式申报,并缴纳相应关税及税款。更多信息请参阅此处及此处。
修改美国关税税率的行政命令 – 2025年7月31日

白宫发布了一项行政命令,修订与贸易伙伴的关税税率。

  • 自 2025年8月7日起,附录 I 中列出的所有国家将适用新的关税税率。
  • 未列入的国家将统一适用 10% 的关税。
  • 对欧盟国家的额外关税仅在税率低于 15% 时适用。

白宫还发布了一项行政命令,提高对加拿大的关税税率。

  • 自 2025年8月1日起,美国自加拿大进口的商品将被征收 35% 的关税,高于此前的 25%。
  • 符合《美墨加协定》(USMCA) 资格的商品仍可免税。

为规避这些关税而转运的商品将被征收额外 40% 的关税。

调整铜及铜衍生产品进口关税的公告 – 2025年7月31日

自 2025年8月1日起,美国自所有国家进口的半成品铜产品(如铜管、铜线、铜棒、铜板和铜管)以及铜含量高的衍生产品(如管件、电缆、连接器和电气元件)将被征收 50% 的关税。更多信息可在此处查看。

  • “232 条款”下的铜关税仅适用于产品中的铜含量;产品中非铜成分仍适用互惠关税或其他适用税费——这些关税不会重复征收。
  • 铜原材料(如铜矿石、精矿、冰铜、阴极板和阳极板)以及铜废料不适用“232 条款”或互惠关税。
  • 如果某产品适用“232 条款”下的汽车关税,则不再适用铜相关的“232 条款”关税。
美国行政命令:全球暂停低值免税政策 – 2025年7月30日

特朗普总统签署了一项行政命令,自 2025年8月29日起,暂停对所有寄往美国的低值(800 美元以下)货物的免税政策。

  • 所有进入美国的进口商品,无论其价值、原产国、入境方式或运输路径如何,只要不是通过邮政系统寄送,都将被征收适用的美国关税和税费。
  • 对于通过国际邮政系统寄送的商品,将依据从价税(基于适用的关税税率)或从量税(每件商品 80 至 200 美元,取决于原产国)征收关税。
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 (FDA) 更新了有关低价值免税货物的规定 – 2025年7月9日
自 2025年7月9日起,各种数量价值的、所有受 FDA 监管的美国进口产品,都必须遵守相同的监管要求,并提交 FDA 审核。此前针对低价值 FDA 监管产品的所有豁免现已被取消。更多信息参见此处。
关于延长互惠关税上调期限的行政命令 – 2025年7月7日
特朗普总统签署了一项行政命令,将原定于 7 月 9 日实施的《国际紧急经济权力法》(IEPPA) 下的互惠关税上调延期至 2025年8月1日。目前针对中国大陆和香港的关税税率不会受到本行政命令的影响。
英国制造的汽车、汽车零部件和民用航空零部件关税下调 – 2025年6月30日
自 6 月 30 日起,美国海关与边境保护局 (CBP) 将对英国制造的汽车、汽车零部件及符合条件的民用航空零部件实施降低关税。从英国进口至美国的汽车及汽车零部件将适用 10% 的总关税,而符合条件的民用航空零部件将免征关税。有关更多信息和符合条件的民用航空零部件清单,请点击此处查看。
美国海关与边境保护局 (CBP) 对铝衍生品的进口申报规定进行了调整 – 2025年6月13日
自 6 月 28 日起,如果无法确定铝衍生产品的铸造和冶炼国家,必须申报为“UN”。根据 CBP 的指导意见,申报为“UN”的铝衍生品将被征收 200% 的第 232 条款关税。如果商业发票上未明确标注铸造和冶炼国家,UPS 将默认该信息为“UN”。更多信息参见此处。
美国国际贸易法院对美国关税作出裁决 – 2025年5月28日
2025年5月28日,美国国际贸易法院就近期的全球性、对等性及“转运”关税作出裁决。联邦政府随后获准在上诉过程中暂停执行该裁决。在此期间,我们将继续征收所有适用的关税和税费。
互惠关税调整公告 – 2025年5月12日

这些变化将于美国东部时间 2025年5月14日0:01生效。

90 天内降低中国大陆和香港货物的关税

  • 在接下来的 90 天内,原产于中国大陆和香港的美国进口商品的关税将调整为 30%,较之前的 145% 大幅降低。

中国原产商品继续无法享受“最低免税额”豁免

  • 对中国大陆和香港原产商品为期 90 天的关税减免,并不意味着撤销 5 月 2 日发布的、关于终止中国大陆和香港商品最低免税额豁免的总统行政命令。无论商品价值或入境路径如何,来自中国和香港的商品仍不符合免税入境条件。最低免税额豁免政策对其他国家原产商品仍然适用。

邮寄商品的关税调整

  • 所有来自中国大陆和香港的邮寄商品,无论价值如何,将被征收 54% 的关税(原为 120%),或每件邮寄物品征收 100 美元的统一费用。原计划于 6 月 2 日实施、200 美元/每件邮寄物品的统一收费已取消。
美国海关与边境保护局 (CBP) 澄清了对来自中国大陆和香港商品暂停适用“最低免税额”政策的情况 – 2025年5月1日
  • 美国海关与边境保护局 (CBP) 确认:无论寄出国为何,凡是通过邮政网络寄送、原产地为中国大陆或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商品,均不适用于最低免税额政策。
  • CBP 发布的《国际邮件承运人指南》文件中已重点标注了与此相关的说明内容。
美国海关与边境保护局于 2025年4月25日星期五发布了 CSMS 64861116,说明已取消对中国大陆和香港商品的最低免税额豁免。
  • 自美东时间 5月2日 0:01起,所有含中国大陆和香港产品、且价值低于 800 美元的进口货物将不再享有“最低豁免额”待遇,必须以非正式或正式报关形式申报入境。
  • 请注意,中国大陆和香港的产品将需缴纳所有适用的关税和税费。
  • 本通知还暂停了针对价值超过 250 美元、需征收关税商品的正式报关要求,现允许价值最高为 2,500 美元的、符合条件商品以非正式方式申报。该变更自 2025年4月30日星期三起生效。
美国取消对中国大陆和香港产品的“最低免税额”政策 – 2025年4月25日
  • 自美东时间 5月2日 0:01起,所有含中国大陆和香港产品、且价值低于 800 美元的进口货物将不再享有“最低豁免额”待遇,必须以非正式或正式报关形式申报入境。
  • 本通知还暂停了针对价值超过 250 美元、需征收关税商品的正式报关要求,现允许价值最高为 2,500 美元的、符合条件商品以非正式方式申报。该变更自 2025年4月30日星期三起生效。
加拿大对自美国进口商品的关税更新 – 2025年4月17日
  • 加拿大已对部分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商品及特定公司的机动车实施为期六个月的 25% 关税暂停措施。这些变更有限期为 2025年4月17日至2025年10月16日。

  • 此次关税暂停仅适用于以下公共卫生、公共安全、国家安全、医疗保健,或生产、加工或包装用途的美国进口商品:

    • 钢铁和铝材(海关编码见此处)
    • 某些特定商品(海关编码见此处)
  • 以下特殊商品也符合关税暂停条件(海关编码见此处)

    • 特殊配方婴儿奶粉
    • 营养配方、代谢产品、配方型液体饮食或母乳强化剂
    • 医用压缩衣物
    • 用于医疗制造的无菌阻隔膜或袋

进口商必须通知其报关代理其是否符合条件,并将输入相应的编码用于税费计算。

互惠关税豁免于 2025年4月11日公布
  • 美国 2025年4月11日宣布,对《国际紧急经济权力法案》(IEEPA) 下适用于某些《美国协调关税表》(USHTS) 中的税则号和子目项给予豁免,这些税则号涉及半导体、手机以及其他电子产品。
  • 上述豁免将追溯至 2025年4月5日生效,并取消此前发布的、可追溯至 2025年4月2日的关税措施
  • 需要注意的是,这些税则号和子目项仍将适用于 2025年2月所宣布的 IEEPA 芬太尼关税。
  • 有关受影响的完整 HTSUS 税则号和子目项清单,请参见 CSMS 64724565。
美国对华进口商品关税修正案生效 – 2025年4月12日
中国国务院于 2025年4月11日宣布,将对所有原产于美国商品加征的附加关税税率从 84% 上调至 125%。该修订将自 2025年4月12日起生效。其他细节保持不变,依照 2025 年第 4 号关税税则委员会公告的相关规定执行。
关于影响中国大陆、香港和澳门关税调整的行政命令 – 2025 年 4 月 9 日

美国总统于 2025年4月9日签署行政命令,对先前关于对等关税的指令进行了更新。

摘要:自 2025年4月10日起,除中国大陆、香港和澳门以外的所有贸易伙伴的关税政策被暂停并重设为 10%。而大多数原产于中国大陆、香港和澳门的商品,现在需额外缴纳 125% 的从价税。

关税调整的关键细节:

对原产于中国的商品的关税将于4月10日进一步上调

  • 美国于4月9日宣布,将对来自中国大陆、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商品提高关税税率。
  • 自4月10日起,IEEPA(《国际紧急经济权力法》)下的对等关税税率将从先前宣布的 84% 上调至 125%。
  • 这一加征关税,加上先前 IEEPA 关税(于 2025年2月实施),将使中国大陆、香港或澳门原产的美国进口商品的总关税税率达到 145%。

IEEPA 对等关税的变动将于 4月9日对所有非中国/香港的国家/地区实施

  • 美国于 4月9日宣布,将对列入附件 1 的国家(最初发布于 4月2日)实施为期 90 天的国别对等关税暂停政策。
  • 中国大陆、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不在此暂停范围内,仍适用于提高后的对等关税。
  • 暂停政策将于美国东部时间 4月10日 0:01 生效。
  • 自 4月5日起生效的 10% 对等关税仍适用于除中国大陆、香港、澳门、加拿大和墨西哥以外的所有国家。
  • 加拿大和墨西哥仅需缴纳 2025 年 3 月 4 日实施的 25% IEEPA 关税。
自 2025 年 4 月 10 日起,中国将对所有美国进口商品加征 34% 的关税

中国将对所有原产于美国的商品加征 34% 的附加关税,该关税将基于当前适用税率征收。

现行保税及减免税政策保持不变,新增关税不适用于任何豁免政策。

对于在北京时间 2025年4月10日 00:01 之前发货,且于北京时间 2025年4月10日 00:01 至(日期)2025年5月13日24:00 之间进口的商品,将不适用本公告规定的附加关税。

对于超过免税额度的低价值货物,将增加正式报关手续,从而导致额外的美国报关费用 – 2025年4月4日

鉴于美国最新公告的 IEEPA 对等关税将于美国东部时间 4月5日0:01生效,所有不符合“低价免税”条件的货物,将需加列专属的《协调关税表》第 99 章 HTS 编号,以适用相应 IEEPA 关税税率。

这可能会导致美国清关费用增加,因为许多情况下,每票货物可能需要以正式报关的方式申报。正式报关类型需缴纳商品处理费 (MPF),最低为 32.71 美元。如需了解更多有关美国海关申报类型的规定,请参阅《联邦法规》第 19 篇第 143.21 条 (19 CFR 143.21)。

美国“解放日”关税公告 – 2025年4月2日

美国于2025年4月2日发布两项总统行政命令,宣布对来自中国的商品实施新关税,并重新取消其“低价值免税”待遇。

对等关税

  • 对所有国家运往美国的进口商品加征 10% 关税,美国东部时间2025年4月5日0:01起生效

  • 对与美国存在最大贸易逆差的国家的货物,将实施更高的个别对等关税,自2025年4月9日起生效

  • 根据此《国际紧急经济权力法案》(IEEPA) 命令,美国总统有权视情况调整关税。

  • 来自加拿大和墨西哥的货物仍受针对芬太尼/非法移民问题的 IEEPA 命令约束,因此不受本次命令影响。符合美墨加协定 (USMCA) 规定的商品:维持 0% 关税;不符合 USMCA 规定的商品:加征 25% 关税;不符合 USMCA 规定的能源和钾肥商品:加征 10% 关税。

  • 若现有芬太尼/移民相关 IEEPA 命令终止:USMCA 合规商品仍享受优惠待遇;非 USMCA 合规商品将被征收 12% 对等关税。

  • 对等关税的例外情况包括:

    • (1)受《美国法典》第 50 编第 1702(b) 条款保护的商品;
    • (2)已根据第 232 条款征税的钢铁/铝制品和汽车/汽车零部件;
    • (3)铜、药品、半导体和木材;
    • (4)未来可能纳入第 232 条款征税范围的商品;
    • (5)金条;
    • (6)美国国内无法获取的能源及某些矿产资源。

低价值免税

  • 自 2025年5月2日 起,美国将恢复其早前决定:取消来自中国的低价值商品免征关税待遇。

注意事项:

  • 因运力限制而滞留在 UPS 设施中的货件,若在美国东部时间时间0:012025年4月5日之后到达目的国,将仍需缴纳额外关税,在该时间前已完成消费进口或仓库提货者除外。
  • 通常,以货件已进入运输状态且总运单号 (MAWB) 已生成为依据,可作为“已在装货港装船或运输途中”的证明。
  • UPS 不会因货物延迟进口或抵达而自动免除其代垫费用。但将个案评估每一笔货物的具体情况。
  • 原产地为中国或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货物,不论从哪个国家出口至美国,均按中国产品征收适用关税。例如:一批“中国产”商品从澳大利亚出口到美国进口商,仍将被视为中国原产。进口商应准备好原产国证明,因为美国海关可能随时要求提供原产地证明 (COO)。
  • 但若商品并非中国大陆或香港原产,即使从中国港口出口,也不会被本行政命令所涵盖。美国关税政策依据原产地规则执行。只有原产于中国或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所有出口路线产品才会受到影响。低价值免税政策将继续适用于非中国大陆/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原产的商品。进口商应做好准备,提供商品原产国的相关证明,因为美国海关可能随时要求提供原产地证明 (C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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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进口委内瑞拉石油的国家征收关税正式生效 – 2025年4月2日

自2025年4月2日起,所有从购买委内瑞拉石油的国家(无论是直接购买还是通过第三方购买)进口到美国的商品,可能会被加征 25% 的关税。

关税调整的关键细节:

  • 该关税将叠加适用于进口商品的现有关税,例如《国际紧急经济权力法》(IEEPA)、第 232 条、第 301 条等。

    • 一旦实施,该关税将在该国最后一次进口委内瑞拉石油之日起 1 年后到期,或由国务卿认为合适的较早日期终止。
    • 如果该关税适用于中国,则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也将被包括在内。
  • 国务卿将在与财政部长、商务部长、国土安全部长以及美国贸易代表协商后,酌情决定对哪些国家实施关税。

  • 该行政命令依据针对委内瑞拉的国家紧急状态(已因马杜罗政府的政策和行动所构成的持续威胁而继续)发布。

  • 它是在现有制裁措施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包括第 13692 号、13808 号、13850 号和 13884 号行政命令(仍然有效)。

我们正在密切关注这一情况,以确保最大程度减少对供应链的干扰。对于任何可能影响我们服务的变化,我们将及时向您告知。我们建议所有客户检查其供应链,评估潜在成本影响,确保遵守新法规。

如有任何关于这些调整如何影响您的进口业务的问题,请联系您的UPS报关代表,他们将根据需要咨询合规部门或 TA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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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对进口汽车加征关税 – 2025年3月26日

美国于 2025年3月26日星期三宣布,自 4月3日 0:01起,对所有进口至美国的汽车加征 25% 的额外关税。这一措施将涵盖乘用车和轻型卡车。

某些汽车零部件(如发动机及其零件、变速器及动力系统零件、电气零件)也将加征 25% 的关税。有关生效日期以及将受此关税变动影响的具体零部件的详细说明将随后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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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进口钢铁和铝制品加征关税生效的更新讯息 – 2025年3月12日

自 2025年3月12日起,美国政府将对所有进口钢铁和铝制品征收 25% 的关税。此举旨在保护美国钢铁和铝行业免受不公平贸易行为和全球产能过剩的影响。

以下是有关此关税变化的一些关键细节:

  • 钢铁和铝的进口关税将定为 25%。

    • 这不仅适用于自 2018 年以来受 232 关税条款影响国家的进口钢铁和铝,也适用于之前获得豁免的国家,包括阿根廷、澳大利亚、巴西、加拿大、欧盟、日本、墨西哥、韩国、乌克兰和英国。
    • 从俄罗斯进口的铝制品将被加征 200% 的关税。
  • 关税也适用于某些钢铁和铝衍生产品。若要获取完整的分类清单,请参阅《联邦公报》上的《铝和钢进口通知》。除了在美国熔炼和浇铸的钢材或铝材衍生产品外,其他均需要征收关税。

    • 钢和铝制品进口商(HTS 第 72、73 和 76 章中分类的货物)以及钢和铝的衍生物,必须提供熔体/浇注国(钢)和熔体/铸造国(铝)名称。

    • CBP 将要求在入境单的第二行中报告任何钢铁或铝材的价值和重量。

      • 如果钢铁衍生制品未在协调海关税则表 (HTS) 第 73 章规定之范围内,则仅对起钢铁含量征收关税。
      • 如果钢铁衍生制品未在协调海关税则表 (HTS) 第 76 章规定之范围内,则仅对起铝含量征收关税。
  • 此外,美国东部时间2025年2月10日23:59起,不会因美国产量不足而授予或续签任何新的产品豁免条款。

    • 当前豁免将一直有效,直至到期日或豁免产品数量耗尽(以先发生者为准)。
    • 所有常规批准关税排除项 (GAE) 将于2025年3月12日终止。
  • 对于进口至自由贸易区 (FTZ)、且受新关税影响的商品,其必须在自贸区内被指定为“特权外国商品”。

  • 任何试图错误分类钢铁或铝进口产品以逃避关税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规定的最高金额罚款,并且不考虑减轻处罚因素。

  • 根据新方案,钢铁和铝进口关税将不再退税。

我们正在密切关注这一情况,以确保最大程度减少对供应链的干扰。对于任何可能影响我们服务的变化,我们将及时向您告知。我们建议所有客户检查其供应链,评估潜在成本影响,确保遵守新法规。

如您对上述变化可能对您进口业务产生的影响有任何疑问,请联系我们的合规团队以获取进一步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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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和墨西哥进口加征关税更新讯息 – 2025年3月7日
自 2025年3月7日起,USMCA 协议所涵盖的商品可免收2025年3月4日起生效的、针对加拿大和墨西哥原产商品征收的 25% 关税。若要获取关于 USMCA 协议的更多信息,请访问 https://www.ups.com/us/en/support/shipping-support/legal-terms-conditions/us-mexico-canada-trade-agree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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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税和最低限额货物更新 – 2025年3月4日

加拿大和墨西哥关税 – 2025年3月4日

  • 自 2025年3月4日起,美国将对所有原产地为加拿大和墨西哥的货物加征 25% 的关税。
  • 对来自加拿大的能源资源(石油、天然气和电力)加征 10% 的关税。
  • 该关税加征政策原定于 2 月 4 日生效,但谈判被推迟了一个月。
  • 在商务部长通知总统已建立适当的系统来全面、迅速地处理和收取 2 月 1 日行政命令所述关税收入前,最低限额货物政策将一直有效。

中国大陆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税 – 2025年3月4日

  • 2025年3月4日起,所有来自中国大陆/香港特别行政区、进口至美国的产品都将被加征 10% 的关税。
  • 此次加征将适用于所有当前关税(包括 2 月 4 日生效的关税)。
  • 在商务部长通知总统已建立适当的系统来全面、迅速地处理和收取 2 月 1 日行政命令所述关税收入前,最低限额货物政策将一直有效。

加拿大最低限额货物更新 – 2025年3月2日

  • 2025年3月2日发布了一项针对加拿大原产国、对2025年2月1日14193 号行政命令产生影响的修正案,且该修正案于 2025年2月3日进行了进一步修订。
  • 该最新修正案强调,对于所有加拿大原产国的产品适用免税最低限额货物处理。但是,该修正案进一步规定,当商务部长通知总统已建立适当的系统来全面、迅速地处理和收取 2 月 1 日行政命令所述关税收入后,上述商品的最低限额豁免政策将不再适用。

墨西哥最低限额货物更新 – 2025年3月2日

  • 2025年3月2日发布了一项针对墨西哥原产国、对2025年2月1日14194 号行政命令产生影响的修正案,且该修正案于2025年2月3日进行了进一步修订。
  • 该最新修正案强调,对于所有墨西哥原产国的产品适用免税最低限额货物处理。但是,该修正案进一步规定,当商务部长通知总统已建立适当的系统来全面、迅速地处理和收取 2 月 1 日行政命令所述关税收入后,上述商品的最低限额豁免政策将不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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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最低限额货物更新 – 2025年2月7日

根据周五的一项行政命令,暂时恢复对来自中国的小包裹的最低限额贸易豁免。然而,如商务部长通知总统已经建立起有效的关税处理和征收系统,此项豁免将会终止。

截至目前,根据 2 月 7 日对中国关税命令的修订,对来自中国大陆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符合条件商品的低价值免税仍然有效,直到商务部长确认其关税征收系统已就绪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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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墨西哥和中国进口 – 2025年2月5日

2025年2月1日,美国政府发布了三项行政命令,影响加拿大、墨西哥和中国进口产品的关税。以下变化于美国东部时间0:01的2025年2月4日生效:

中国大陆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税(2025年2月4日生效)

  • 对所有来自中国大陆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商品加征 10% 的关税。
  • 最低限额豁免处理暂停,这意味着所有货件(无论价值如何)都要缴纳一定的关税。
  • 中国大陆和香港特别行政区货件将不再适用“321 条款”(最低限额)豁免政策。
  • 对于此类货物的最低限额豁免入境和清关请求将被拒绝。

加拿大和墨西哥关税(目前暂停至三月)

  • 最初决定,对所有来自加拿大和墨西哥的商品加征 25% 的关税。
  • 对来自加拿大的能源资源(石油、天然气和电力)征收 10% 的关税。
  • 截止 2025年2月3日,由于谈判仍在进行中,上述关税政策已推迟至少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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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运人的关税成本管理战略

我们为您提供各类物流解决方案,帮助托运人实现美国出口合规,同时降低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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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关和 UPS 贸易咨询服务

我们的报关团队拥有 100 多年的清关、合规、EDI 和出口备案经验。UPS® 贸易咨询服务部门为我们的客户处理分类、自由贸易协定和关税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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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战略性地在被指定为自由贸易区 (FTZ) 的位置设立仓库。自由贸易区可以帮助托运人降低成本、简化进出口流程并管理合规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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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您进出口货件,我们可以帮助您节省税费和其他费用。使用我们的计算工具来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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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税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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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税的概念及其运作原理?
关税是政府对进口商品征收、用于增加进口商品成本的税款。这些税款有多种用途,例如保护国内产业、增加政府收入和平衡贸易关系。当征收关税时,进口商必须在货物放行前向海关缴纳额外的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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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税的支付方是谁?
一般而言,外国商品关税的付款责任方由货运的国际贸易术语 (Incoterms) 决定。国际贸易术语 (Incoterms) 是一套统一的国际贸易标准,规定了谁负责运输、货物保险、进出口手续、税费支付,以及风险在何时由卖方转移至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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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针对中国大陆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新关税将如何实施?
根据《联邦公报》通知,所有来自中国大陆和香港的商品都将被征收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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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原产地规则?原产地规则如何应用?
原产地规则是出于贸易和海关目的确定产品原产国的标准。它们对于实施关税、贸易协定和进口限制至关重要。在这种情况下,原产地规则将确保来自目标国家、通过各种方式运往美国的所有产品都要缴纳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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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美国新关税,我还能申请最低限额关税(每天低于 800 美元)吗?
否。所有来自中国大陆和香港的产品,无论出口到哪个国家,都将被暂停最低限额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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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中国大陆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加征的 10% 的关税,是否有例外情况?
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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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可以针对中国、墨西哥或加拿大的美国新关税申请退税吗?
否。行政命令规定的额外关税不符合退税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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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应该在 UPS Connect 系统中提供哪些数据?

请纳入以下适用于您业务的数据元素,以便在必要时简化您的手动输入:

  • 零件
  • 描述
  • 起运地国家或地区
  • 完整的 10 位关税代码
  • 行数
  • 纺织品需提供 MID
  • 行值
  • 货币
  • 收货人完整姓名、地址和税号
  • PGA 信息(如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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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新关税政策如何影响我的业务和供应链?
美国贸易政策变化后,可能会因关税而增加到岸成本,并需要调整进口申报。企业可能需要调整定价或探索替代供应链以有效管理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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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PS 如何为您提供帮助?
UPS 与客户合作,根据不断变化的监管环境评估其供应链中的新风险和机遇。我们的首要任务是尽量减少对您业务运营的干扰,并提供您所需的专长,以便您安心管理这些变化。我们提供各种物流解决方案,以最大限度地减少干扰并确保遵守不断变化的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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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关税调整做好准备

贸易政策可能会根据谈判和经济因素而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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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您的“进口商海关税则号 (HTS) 编码指南”中,您将了解到关于此出口分类制度和如何用于您的业务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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