寄送菸草
只有依據適用法律獲得許可與授權可託運菸草產品的寄件人,才可以寄送含有菸草產品的貨件 (以下稱「菸草產品貨件」)。 請注意,對於美國國內寄件,UPS 不再接受任何電子菸產品。
寄送菸草
若要進行菸草產品寄件,寄件人必須簽署、同意並遵守核准之 UPS 協議中針對寄送菸草產品列出的條款。 寄件人和收件人必須遵守所有適用的聯邦、州、省或當地法律或法規,且所有菸草產品在寄件時都必須符合此頁面上列出的條款、條件、限制和禁止。 寄件人有責任確保交由 UPS 的貨件(包括菸草產品寄件)不會違反適用於寄件的當地法律或法規。
電子菸產品
就本政策而言,電子菸產品視為菸草產品。 對於美國國內寄件(包括從美國進口和出口),UPS 不再接受任何電子菸產品,包括但不限於電子菸裝置和電子液體或凝膠(不論尼古丁含量為何),即使寄件人或收件人已依照適用的法律或法規獲准寄送和接收電子菸產品亦然。
替代吸菸產品 – 中國香港特別行政區
對於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境內進口、出口或境內寄件、UPS 不再接受任何替代吸菸產品,包括電子菸產品、加熱菸草產品和草藥香菸。
替代吸菸產品是根據中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制定的《2021 年吸菸(公眾衞生)(修訂)條例》附表 7 第 2 部所定義。
在不限制條例之完整定義的原則下,「替代吸菸產品」一詞包括:
(i) 能夠從任何物質產生氣溶膠(直接點燃者除外)且用來模仿傳統吸菸的裝置(水煙除外);其組件或配件。
(ii) 任何可搭配 (i) 所述裝置使用,以從該物質產生氣溶膠的物質。 例如加熱菸草棒和「電子液體」。
(iii) 任何植物材料(菸草除外)捲入任何材料中,可立即用於模仿傳統吸菸(即草藥香菸)。
定義
針對 UPS 的菸草產品託運政策,適用下列定義:
香菸
- 「香菸」指 (a) 以紙張或不含菸草的物質包裹的任何菸草捲;或 (b) 用任何含有菸草的物質包裹的任何菸草卷,由於其外觀、填料中使用的菸草型別或其包裝和標籤,可能會作為 (a) 所述的香菸提供給消費者或由消費者購買。
小雪茄
- 「小雪茄」是指用紙張或任何形式的菸草(包括均質菸草或天然菸葉菸草)包裹的任何菸草卷,且(a)每1000卷重4磅或以下,或(b)由醋酸纖維素或任何其他整合過濾器製成的濾嘴。
電子菸產品
- 「電子菸產品」是指透過氣化溶液,讓使用者從裝置吸入尼古丁、風味或其他物質的任何電子裝置,包括但不限於電子菸、電子水菸筒、電子雪茄、電子菸筆、高階的可再填充個人噴霧器、電子菸斗,以及此類裝置的任何組件、液體、凝膠、零件或配件,且無關乎該成分、液體、凝膠、零件或配件是否與裝置分開出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