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險物品服務定義
危險物品服務定義
UPS 根據國際民航協會 (ICAO) 頒布的規定,並由國際航空運輸協會 (IATA) 發布為《危險品條例》(DGR) 的規定接受空運寄件。 為了符合法規遵循,空運服務選項包括所有國際快遞及快捷服務。 《UPS 危險品陸運及空運指南》應始終與最新版本的 IATA 及 DGR 搭配使用。 寄件人也必須遵守 UPS 關稅服務條款及細則。
根據所有適用 ADR 及/或 IATA 規定,以及 UPS 危險品陸運及空運指南列明之特定限制,寄件人可寄送 UPS 危險品化學品表格指定的危險品。
在某些情況下,UPS 規定較 ADR 及 IATA 的規定更嚴格。 由於 UPS 分揀、處理及搬運包裹的方法不同,UPS 的「運輸附帶條件」可能與其他承運商系統不同,。 因此,UPS 希望所有貨件皆能通過國際安全運輸協會 (ISTA) 程序 3A。
危險品合約服務適用於預約取件帳戶的客戶。 預約取件包括不同的 UPS 取件服務。 寄件人必須在取件之前符合寄送危險物品的所有要求。 如需更多資訊,寄件人應聯絡當地 UPS 業務部。
所有需要寄件文件或寄件人申報單的危險物品/危險貨物包裹適用危險品服務處理費。 UPS 不在 UPS 服務中心接受危險品貨件。
運輸時間保證不適用於危險物品包裹。
UPS 規定: 一般
- 所有危險品寄件人都必須使用符合 UPS 標準的寄件解決方案,搭配危險品寄件準備軟體來處理其貨件。 寄件人可使用 UPS 目前提供的 WorldShip 版本,以符合現有的法規要求。
- 不遵守法規或 UPS 規定的客戶可能無法再透過 UPS 寄送危險品包裹。
- UPS 同時接受「客機」數量 (PAX) 的危險材料與「僅限貨機」(CAO) 數量的 UPS 空運服務選項運輸。 如需其他要求,請參閱 UPS 化學品表格的最新版本。 CAO 在第 9 類以外的寄件貨品需要特定附加合約協議。
- UPS 全球貨運快遞 (WWEF) 服務接受以「僅限貨機」(CAO) 的規定來準備「客機」數量 (PAX) 並寄送第 9 類商品。 請參閱 UPS 化學品表格的最新版本,了解可寄送的貨件。 此服務需要特定附加合約協議。 請聯絡您的 UPS 業務代表以獲得協助。
- UPS 要求寄件人在每件危險品包裹貼上 UPS 授權的寄件文件或寄件人聲明 (IATA 寄件,需要三份 DG 說明副本),並完成輸入 UPS 危險品寄件人證明 (每日危險物品清單) 。 每位收取危險物品的 UPS 運務員還必須收到紙本寄件人證明用來代表這些危險物品貨件。 危險物品貨件的電子資料傳輸並不能取代 UPS 寄件人的危險物品證明。
- 在美國的國內服務,受完全管控的危險物品包裹總重不得超過 31 公斤/70 磅。 寄件地點或目的地在美國境外的貨件,總重量不得超過 30 公斤。 在某些情況,UPS 化學品表格可能會套用較低的包裹限制。
- 為符合 DoT 標準,託運文件的「緊急聯絡電話號碼」欄位僅限於數字電話號碼,包括任何適用的國家代碼或國際存取密碼。 此欄位唯一允許的字母字元為「EXT」(當必須包含分機時),或「OPT」(當撥出者必須選取一個號碼選項時)。 可能包含的其他非英文字母字元包括: 句號 (。)、破折號 (-)、加號 (+) 與一般括號。 所有其他與緊急電話號碼有關的資料必須提供於「ER 登記人」欄位。
UPS 規定: 特定類別或商品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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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打火機或類似裝置,UPS 不允許使用 49 CFR 173.308 (e) 所述的例外情況。 若要利用 UPS 系統來運輸,這些裝置必須全部申報,需要託運文件、適當的包裝、標記及標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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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T 的可燃液體例外情況 (包括經 49 CFR 175.310 識別者) 不適用 UPS 系統的任何 空運 服務選項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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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 UPS 空運服務 選項均不接受組別 5.2 (有機過氧化物) 的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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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許多物品,UPS 要求使用符合 49 CFR 173.13 標準的適當 DoT 特殊許可包裹或包裝。 受影響的類別包括:
- 所有完全管控貨件被指定為 P.G。 組別 6.1 的 I 或 II 類 (有毒物質),且以 空運 服務選項寄件。
- 所有完全管控貨件若經指定為組別 4.3 (受潮危險物品),且以 空運 服務選項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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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G III 組別 6.1 (有毒物質) 的空運 服務選項必須利用下列方法之一進行標記:
- 按照 49 CFR 172.405 (c) 的規定,在菱形危險標籤標記「PG III」;或
- 讓「PG III」標記緊鄰「有毒」或「毒藥」標籤旁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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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專門針對組別 6.2 的 A 類感染性物質訂定的合約填妥之後,此特定類別物品即可接受空運 服務選項的寄件。 針對 A 類感染性物質,UPS 僅接受美國本土隔日空運送達服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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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物品貨件若其描述為有毒吸入性危險物品,則 UPS 概不接受。 如需有關此類物品的詳細資訊,請參閱 49 CFR 1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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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N3090、鋰金屬電池組或電池的空運 服務選項貸件,僅接受經核准寄件人的寄件。 除了核准之外,UPS 還要求在 UN3090、鋰金屬電池組或電池的所有 空運 服務選項貨件,必須貼有「僅限貨機 (CAO) 處理標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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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N3480 (鋰離子電池組) 或 UN 3090 (鋰金屬電池組) 的空運 服務選項貨件,必須標記為受完全管控的危險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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僅在下列情況接受 UN3171 (電池供電車輛) 的空運服務選項貨件:
- 僅限 PAX 數量,不接受為 CAO。
- 每個包裹的最大總重量限制為 30 公斤。
- 對於裝有一個或多個鋰電池組的車輛而言,這些鋰電池組將被單獨歸類為 UN3480 (鋰離子電池組) 或 UN 3090 (鋰金屬電池組),車輛的電池組或電池每件包裹的最大淨重量限制為 5 公斤。
- 對於由鋰電池組供電的 UN3171 貨件,UPS 需額外標記「包含鋰電池組」。 該標記必須符合 49 CFR 172.301 (a) (1) 所述之要求,並且接近正確的寄件名稱。
- 對於包含一個或多個非溢漏式濕電池組的 UN3171 貨件,這些電池組將被單獨歸類為 UN2800 (電池組、濕電池組、非溢漏式電池組),車輛中包含的一個或多個電池組的最大淨重限制為每個包裹 25 公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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損壞、瑕疵或召回 (DDR) 的鋰電池組禁止透過空運服務選項運送。 這包括單獨運輸的電池組、隨設備一起包裝的電池組、包裝於設備中的電池組,或電池組供電的車輛 (UN3171)。 DDR 鋰電池組的 UPS 陸運服務僅在美國 48 州提供;此服務需要專業服務協議及寄件人預先核准。 有關更多詳細資訊,請參閱如何安全地包裝與運送電池指南。 請聯絡您的 UPS 業務代表以獲得協助。
UPS 規定: 包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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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PS 要求所有包裹 (包括含有危險物品的包裹) 都必須符合 ISTA 程序 3A 測試協定的要求。 危險物品包裹還必須滿足 49 CFR 第 173 及 178 部分或 IATA 第 5 節的適用規範與性能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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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物品不得以 UPS 提供的包裝寄送,例如文件封、箱子、託運袋及圓筒。
- 專用的 UPS 託運袋可用作 UN3373 (B 類生物制劑) 以及豁免人類或動物標本的外包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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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將含有有害物質的包裹捆紮、膠帶或捆紮在一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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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許多物品,UPS 要求使用符合 49 CFR 173.13 標準的適當 DoT 特殊許可包裹或包裝。 受影響的類別包括:
- 所有完全管控貨件若經指定為組別 6.1 (有毒物質 - PG I 或 II),且以空運或 陸運 服務選項寄件;以及
- 所有完全管控貨件若經指定為組別 4.3 (受潮危險物品),且以空運或 陸運 服務選項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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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避免混淆第 4.3 項 (潮濕時危險) 或第 6.1 項 (有毒物質–PG I 或 II) 之受完全管控貨件所使使用的裝箱方式。 UPS 不允許這些包裹被過度包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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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授權使用堅固 (即非規格) 外包裝且需要寄件文件的危險物品貨件必須裝在以下最低等級的外包裝中 (此要求不包括外包裝): 授權用於需要運輸紙的堅固(即非規格)外包裝的危險材料運輸必須以以下最低水平裝在外包裝中(此要求不包括外包裝):
- 包裹必須放在具有足夠強度的箱子內,以便在運輸過程中保護物品,或者
- 任何顯示 ISTA 密封,表明該包裹已通過 ISTA 程序 3A 測試及認證的非規格包裹,不受最低 ECT 或破裂強度要求的約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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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物品可使用經授權的單一包裹,但須符合以下條件:
- 僅在美國 48 個相鄰區域提供陸運服務選項。
- 僅限貨機 (CAO) 貨件的空運服務選項。 (適用乾冰以外的商品。)
- 不接受袋子及其他輕金屬製的單一包裹。
- 單一包裹不需要方向箭頭。
- 可能需收取附加的地面操作費用。
請注意: 汽缸必須合裝在具有適當強度的容器中,以保持其形狀並保護操作機構。 不接受圓筒或合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