託運煙草
載有煙草產品(「煙草產品託運」)的託運,僅在寄件人持有牌照,並獲授權根據適用法律託運煙草產品時,方可獲接受進行運輸。 請注意:UPS 不再接受以美國國內託運運送任何電子煙產品。
託運煙草
如要進行煙草產品託運,寄件人必須簽訂、同意並遵守 UPS 許可的煙草產品運輸協議中之條文。 寄件人和收件人必須遵守所有適用的國家、聯邦、州、省、地區或地方法律或規定,所有煙草產品貨件在託運時必須符合本頁面所載的條款、細則、限制和禁令。 寄件人有責任確保交予 UPS 的貨件(包括煙草產品託運)並無違反適用於該貨物的當地法律或規定。
UPS 煙草產品運輸協議包括附錄 A,其中載有其他條款,並要求寄件人向 UPS 提供年度合規認證。 附錄 A 可能會不時修改。 目前版本已在下方發佈。 託運須受託運當時生效的附錄 A 版本所約束。
電子煙產品
就本政策而言,電子煙產品一律視為「煙草產品」。 UPS 不再接受於美國境內託運電子煙產品,包括美國的進出口託運,包括但不限於電子煙裝置、電子煙油或凝膠(不論尼古丁含量),即使寄件人或收件人根據適用法律和規定允許託運和接收電子煙產品。
另類吸煙產品—香港特別行政區, 中國
UPS 不再接受任何另類吸煙產品(包括電子煙產品、加熱煙草產品和草本煙)進出口香港特別行政區,或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境內託運。
然而,根據 2023 年 6 月 30 日起生效的《2023 年進出口(修訂)條例》,有關當局推出了另類吸煙產品轉運監管計劃 (ATCS),允許以聯運方式經香港國際機場將另類吸煙產品 (ASP) 轉運至海外市場;另類吸煙產品轉運監管計劃由香港特區政府轄下的香港海關 (C&ED) 負責監管。 任何人士如欲申請指定聯運 ASP 轉運的豁免,應事先向 CCE 申請成為註冊營運商。
如需更多資訊,請參閱香港特區政府轄下香港海關 (C&ED) 的另類吸煙產品轉運監管計劃網頁。
另類吸煙產品乃根據中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制定的《2021 年吸煙(公眾衞生)(修訂)條例》附表 7 第 2 部(「條例」)的釋義而界定。
在不限制《條例》所述完整定義的情況下,「另類吸煙產品」一詞包括:
(i) 能夠自任何物質不經點燃而產生氣霧並用作模仿傳統吸煙的器具,或其零件及配件,但不包括水煙壺。
(ii) 用於上述 (i) 所描述的器具以產生氣霧的任何物質。 例如加熱煙枝、電子煙油。
(iii) 以任何物料捲裹並能夠即時用於模仿傳統吸煙的植物材料料(煙 草除外),即草本煙。
定義
就 UPS 的煙草產品託運政策而言,下列定義適用:
香煙
- 「香煙」指 (a) 用紙或用煙草以外的任何其他物料捲裹的煙草;或 (b) 用任何含煙草物質捲裹的煙草,而該煙草由於其外觀、填充物所使用的煙草種類,或其包裝和標籤,可能會作為 (a) 中描述的香煙提供予消費者或由消費者購買。
小雪茄
- 「小雪茄」指任何用以紙張或任何形式煙草(包括均質煙草或天然煙草)製成的煙草卷,(a) 每 1,000 卷重 1.8 公斤(4 磅)或以下,或 (b) 帶有由醋酸纖維素製成的濾嘴或任何其他綜合濾嘴。
電子煙產品
- 「電子煙產品」是指通過氣凝溶液,用家可以從設備吸入尼古丁、口味或任何其他物質的任何電子設備,包括但不限於電子煙、一次性電子煙、電子雪茄、筆型電子煙、先進的可再填充私人電子煙設備、電子煙斗以及作為該裝置的任何成分、液體、凝膠、零件或配件,而不考慮該成分、液體、凝膠、零件或配件是否與設備獨立出售。